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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》印发

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、国家档案局在充分调研、研讨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》等法律法规,共同制定了《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于201535日印发。《规定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《规定》的发布,是贯彻落实中办、国办印发的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》,进一步做好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,也是按照国家档案局印发的《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》要求,加大对专业档案的业务监督指导力度,推动专业档案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成果。

《规定》共735条,从坚持档案管理原则、落实档案管理职能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、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等方面,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进行了规范。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,确保业务档案真实、完整、安全、有效利用,推进依法治档和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工作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。

此前,1988年颁发的《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》和1993年颁发的《测绘科技档案建档工作管理规定》,实施已20余年,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要求。新规定出台后,原有规定同时废止。